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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莒南县集用(2005)第116-004号 |
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莒执字第2616号 |
相邸镇大峪崖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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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0000865号 |
相邸镇工贸小区000164号5号1层101室等5个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