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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0年4月)

    来源: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序号

    项目

    名称

    管理部门

    收费对象

    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收费标准

    中央项目(42项)

    1

    认证费(含加急)

    外交部门

    需办理证书认证的出国公民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6号)

    1.民事文书领事认证50元/份,商业文书领事认证10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份。

    2.代办外交部、驻华使馆认证的民事和商业文书6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30元/份。

    2

    签证费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外交部门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6号)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20元。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外交部门

    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

    每份10元

    3

    驻外使领馆收费

    外交部门

    申请护照者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

    因公护照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的,每本加收25元。

    4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详见市、县文件。

    5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教育部门

    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详见市地文件

    6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住宿费标准详见市地文件

    7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教育部门

    高等学校学生

    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2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管理学院等8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50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职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8〕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少数民族预科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31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等15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

    1.高职: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年4800元,理工农医类5000元,艺术类7000元。

    2.本专科:4000-8000元/生.学年,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15000元/生.学年。

    3.校企合作办学:理、工、农、医、艺等5门学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10400元,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7门学科专业最高8800元。

    4.研究生学费详见文件。

    5.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学年,空调费每房间400元,按人分摊。6.济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聊城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每生每学年4000元。

    8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教育部门

    国家开放大学学员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555号)

    详见文件。

    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公众蜂窝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讯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蜂窝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

    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每艘

    5.微波站:20—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空间电台、地球站:5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固定电台:1000MHz以下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8.无线接入系统: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10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固定电话网码号:局号,600 元/年•局号•本地网;3位短号,210 万元/年•号;5位短号跨省使用,12 万元/年•号。

    2.移动通讯网码号:600 万元/年•号

    11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①居留许可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每人1500元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财税[2018]1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每证300元,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每证30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600元。

    ④出入境证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100元/证

    ⑤旅行证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50元/证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公安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6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②出入境通行证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个)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每证8元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公安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大陆居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前往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①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

    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②户口迁移证件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办理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公安、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①号牌(含临时)

    公安、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③号牌架

    公安、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公安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12

    外国人签证费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

    详见文件。

    13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详见公通字〔1996〕89号。

    14

    殡葬收费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49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

    详见各市文件。

    15

    ▲土地复垦费

    自然资源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6

    ▲土地闲置费

    自然资源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7

    ▲不动产登记费

    自然资源部门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应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零;非住宅类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具体优惠政策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文件。

    18

    ▲耕地开垦费

    自然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缴纳;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19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自然资源部门(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

    1、清洁疏浚物倾倒费标准为12海里以内倾倒0.30元/立方米;12海里以外倾倒0.15元/立方米。沾污及污染疏浚物倾倒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08]1927号文件。

    2、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由国家收取。

    20

    ▲污水处理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0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2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号)

    挖掘修复费: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占用费:0.5元/平方米.天

    22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交通运输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 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7〕83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9〕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鲁交财〔2017〕83号、鲁交财〔2019〕68号.

    自2020年2月17日0时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依法通行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

    23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24

    ▲农药实验费

    农业农村部门






    (1)田间试验费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8号)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

    (3)药效试验费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同上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2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农业农村部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详见文件。

    26

    预防接种服务费

    卫生健康部门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22元/剂次(含接种耗材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27

    鉴定费

    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事故鉴定费

    卫生健康部门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3〕2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卫生健康部门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卫生健康部门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3500元/病例。

    28

    社会抚养费

    卫生健康部门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

    ▲诉讼费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详见鲁价费函〔2017〕43号

    31

    ▲药品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确定),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新药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临床试验:国产19.20万元,进口 37.60万元;

    生产/上市:国产43.20万元,进口59.39万元

    (2)仿制药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

    同上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国产18.36万元,进口36.76万元;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国产31.80万元,进口50.20万元

    (3)补充申请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

    常规项(国产)5800元/品种,需技术审评的27600元/品种。

    (4)再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

    同上

    (国产)26000元/品种。

    (5)加急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32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确定),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82200元/注册单元

    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变更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34400元/注册单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延续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34100元/注册单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临床试验申请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43200元/注册单元

    (5)加急费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上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33

    ▲商标注册收费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续展注册费500元;变更费125元;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34

    ▲专利收费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国内部分:

    1.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2.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性审查费:2500元;

    4.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5.年费:1-3年,发明专利每年9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年600元;

    6.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7.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

    PCT专利申请费:传送费500元,检索费2100元,初步审查费15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其他收费及减免详见发财税〔2016〕78号、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

    3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50元,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15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5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15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150元。

    36

    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体育部门

    在中国境内攀登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的外国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体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07号)

    由国家体育总局参照国内外惯例制定,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600元。

    38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民航部门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39

    ▲适航审查费

    民航部门

    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

    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40

    ▲仲裁收费

    仲裁部门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0号)

    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41

    造血干细胞配型费

    红十字会

    申请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的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2号)

    收费标准由中华红十字会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2

    考试考务费



    见《山东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地方项目(8项)

    1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教育部门

    高中学生

    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通用技术科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30号)

    16元/科/次

    2

    中小学住宿费

    教育部门

    中小学生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详见各市文件。

    3

    养犬管理服务费

    公安部门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省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同意济南市、威海市、青岛市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鲁财综〔2007〕27号、〔2012〕146号、〔2016〕59号),省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济宁、滨州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19]25号、鲁财税[2020]9号)

    详见各市文件。

    4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

    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5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

    初级每人次100元;

    中级每人次160元;

    高级每人次360元。

    6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交通运输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

    根据实际维修成本收取。

    7

    闸坝维护费

    水利部门

    闸坝过往车辆

    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韩庄闸和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16〕60号)

    货车:1吨以下(含),10元/车·次;1吨以上至10吨(含),15元/车·次;10吨以上至20吨(含),25元/车·次;20吨以上,30元/车·次。

    客车:7座以下(含),10元/车·次;7座以上,15元/车·次。

    8

    老年大学学费

    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学员

    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35号)

    保健、国画、书法、文学、声乐、外语、摄影、戏曲、舞蹈以及生活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元;表演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计算机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40元;器乐专业(电子琴、古琴、手风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60元;钢琴等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及培养层次,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市、县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注:带▲的项目为涉企收费项目。

    (注:文件来源山东省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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